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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部门 | 申报材料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报材料 | 采用承诺制容缺的材料或办理程序 | 承诺提交时间(节点) | 使用条件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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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按要求重新审核。
(三)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将建设项目录入随机抽查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将企业承诺事项及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承诺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加强对承担承诺告知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执业信用等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采取部门联合惩戒、纳入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六)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表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3.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4.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七)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八)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九)对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禁免批”适用范围
小型低风险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接入工程主要是指规划红线范围外、开挖或占用城市道路(含绿地)总长度在200米以内、新建水、电、气、热、通讯等市政管线敷设接驳工程。具体包括:
1.供水管线。管径DN200毫米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30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接入长度未超过200米的供水设施。
2.供电管线。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15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供电设施。
3.供气管线。遵照长春市燃气专项规划,设计压力400千帕以下,接入管径未大于DN200毫米,穿越道路未超过30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燃气设施。
4.供热管线。设计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15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供热设施。
5.通讯管线。规模在24孔及以下,穿越道路未超过15米、不涉及树木移植(砍伐)、管线长度未超过200米的通讯设施(不含架空线)。
(二)“并联审批”不适用范围
1.涉及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
2.涉及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3.占用古树名米的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公园、广场保护范围、占用城市核心功能区、穿越河道的工程。
4.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或路、桥、水利等城市基础设施有较大影响的工程。